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名单

[杨子姗] 时间:2025-04-05 20:27:53 来源:韶华如驶网 作者:呼和浩特市 点击:106次

若一道光以某個角度照射在薄膜上,薄膜的兩個介面都會發生反射並互相干涉。

雖說老爸洪森多次表態,自己身強體健,繼續領導柬埔寨不成問題,故外界一般也預估,在2023和2028年(柬埔寨每五年大選),CPP推舉的總理候選人仍會是洪森,洪馬內要正式接班,應該是2028年之後的事。當然,雖承襲父輩的政治紅利,但洪馬內自己也非等閒之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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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方媒體自然不會買帳,紛紛撰文抨擊,但如同柬埔寨大眾對政治的看法一樣,笑罵由你,但你什麼都撼動不了。經此一役,洪馬內在黨政軍的威信大大提高。2011年2月柬埔寨與泰國軍隊在柏威夏寺附近發生了領土爭議,進而引發軍事衝突。倒不是不怕死,而是與一年多來經濟的直接與間接損失相較,再不開放邊境,允許通商與觀光,恐怕柬埔寨的社會也要動盪了。任何人都不難看出,洪森的刻意栽培,以及有意安排洪馬內接班的企圖。

熟悉柬埔寨政局的人,大概對洪森都不陌生,這位獨裁者,從1998年掌權至今,並領導柬埔寨人民黨(CPP),貫徹「黨國一體」的極權統治。除了選前把競爭對手救國黨解散之外,也在同年(2018)查禁了一向勇於批評時政的《柬埔寨日報》(The Cambodian Daily),該報在停刊的前的最後一篇專題報導,亦豪不客氣地指稱洪森完全就是個「徹底的獨裁統治者」(Outright Dictatorship),雖往往可以在憲法制度下,透過「選舉」和看似「合法」的手段取得政權,但骨子裡走的就是強人統治的路徑。Step 2:用戶貼標——為資料賦予意義 透過為顧客貼上標籤,能夠區隔出各種不同類型的受眾。

舉例來說,單純仰賴廣告系統的分眾規則,並沒有辦法追蹤到這些細節,僅能得知使用者曾經瀏覽過哪些網頁而設定標籤,有了CDP之後,可以自訂數據標籤蒐集的架構,針對頁面的內容進行比對,過濾出瀏覽頁面包含上述特定內容的用戶,接著打包為受眾,推播合適的方案,提供更好的顧客體驗。CDP能夠匯入物聯網的里程數數據及CRM系統中的車齡、車主聯絡方式等資料,運用模型參照這些資訊進行預測,自動傳訊息提醒駕駛何時應該要進廠保養。例如:設定先發送電子郵件,若經過2天收件者仍沒開信,改以LINE訊息推播,如果LINE經過2天仍然未讀,則透過簡訊通知。透過CDP進行設定,就能將素材依照指定的管道、時間傳遞給受眾,相當輕鬆便利。

常見的標籤類型如:基本的人口統計資料、興趣標籤、財務屬性狀態及購買行為等,而標籤的產生方式又能分為以下三個類別: Photo Credit: TenMax Step 3:受眾分群——進行客製化行銷 在有了用戶貼標的基礎之後,行銷人員就能依照行銷目標對顧客進行分群,根據指定標籤來篩選出目標受眾,可以參考以下案例: 情境1: 美妝品牌近期將有新品上市,運用CDP篩選出被標記為經常回購、較可能對這項產品感到興趣的客戶,當作初期的重點對象做資訊推播,鼓勵這群受眾嘗試新品。消費者與品牌互動過程中累積的資料分散於各個通路,如果沒辦法有效的統合這些數據,並且正確的歸因到相應的顧客身上,行銷人員就沒辦法全面地暸解一位顧客,也無法善用手上擁有的龐雜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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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我想針對特定類型受眾進行精準行銷。讀完這篇文章,你將知道這些: 什麼是CDP? 身為行銷人,我該怎麼使用CDP? CDP能解決的四大痛點 什麼是CDP? 根據CDP Institute的定義:「CDP是一個套裝軟體,可以建立一個具有永久性、統一性的客戶數據庫,並可串接至其他系統。「蛤,什麼是貼標分群、自動化行銷流程?」先別恐慌,我們將在下一段的CDP運作流程中,一一向你說明。實體店面問卷:客戶的回饋與喜好,例如餐廳隨桌附上的顧客意見表。

貼標分群:根據不同方法幫顧客貼標,並且根據標籤來分群出需要的受眾。以服飾電商為例,若想避免顧客流失: 服飾電商發現顧客有每季固定回購的習慣,根據經驗,當顧客連續兩季沒有消費紀錄時,通常是轉往其他品牌購買。在導入來自多個不同系統的資料後,透過為每一位客戶建立單一、可供長久使用的客戶ID,搭配資料辨識技術,歸納出消費者與各項資料的關聯性,實現顧客單一視圖(Single CustomerView [註])的建構,讓品牌對每位客戶具備更全面的了解。Step 4:行銷自動化——在對的時間用對的管道發送對的內容 管道自動化 運用串接技術,CDP能和多個行銷通路連動,也與行銷自動化工具整合,讓行銷人員可根據自己的需求,制定規則安排使用特定管道與消費者進行接觸,也免去每換一個工具就必須做相關設置的繁雜流程。

Photo Credit: iStock 我對CDP運作流程有概念了,但⋯⋯它到底能幫我解決什麼問題? 事不宜遲,一起來看看CDP實際運用能發揮什麼功力,以及具體的情境範例。」有點生澀難懂嗎?接下來,讓我們動用翻譯年糕,為你白話介紹CDP的核心概念和使用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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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使用CDP集中管理數據,就能對每位顧客的樣貌有更全面、精準的了解。Photo Credit: TenMax 3. 手上資料百百種,如何迅速整理出消費者洞察,命中紅心、達成銷售目標? 以汽車保養廠為例,若想預測消費者的需求週期: 以往汽車回廠保養與檢修是以營運人員定期致電、簡訊的方式通知,但每位車主行駛里程狀況不同,存在不精確、額外耗費人力的問題。

那⋯⋯我該如何知道這些互動數據來自於同一個消費者呢? CDP提供了解決辦法。CDP能為企業解決的四大痛點 1. 消費者足跡散落各處,該怎麼完整追蹤消費者的購物歷程? 以零售品牌為例: 有位顧客曾造訪零售品牌的實體店面註冊會員並購買商品,也曾至官網瀏覽產品內容、加入LINE官方帳號傳訊息互動,以及在使用Facebook時點擊該品牌的廣告。線上/線下銷售紀錄:線上例如訂單資料。內容自動化 CDP也能根據消費者過往累積的數據,丟到Rule-based或是AI的數據模型中,藉以預測哪些產品可能是消費者會喜歡的,並讓消費者看到對應的產品,像是:根據過去的數據,發現購買T-Shirt的顧客在一個星期後,有極高的比例再回購牛仔褲或棒球帽,因此寄出郵件的時候,列出這些品項推薦作為EDM的客製化主打商品。情境2: 挑出喜歡在折扣檔期內購買的消費者,歸類成價格敏感的客戶,就能鎖定這類受眾推出專屬優惠,精準促購,而非無差別、全面性的提供打折方案,這樣會造成收益減少。等到顧客已經流失時才想挽回就太遲了,要怎麼判斷出哪些群體是比較可能失去的消費者? CDP中的AI系統能夠依照各種來源的資訊給予每個顧客綜合評分,界定出顧客等級,並找出即將流失的客戶通常具有哪些行為(例如:連續120天以上沒有和品牌互動、有連續3封以上EDM沒有被開啟),如此一來當有顧客出現類似的行為模式時,就能夠進行示警,方便行銷人員及早制定對策,避免實際的顧客流失。

線下例如POS機所記錄的資料。上述數據中,第5到7項等行為資料是CDP所注重的,收集顧客「購買前」的行為資料,CDP強大之處在於能夠整合這些數據,並能識別、歸因到單一顧客身上。

盯著越來越高的廣告成本,好不容易吸引新客進站,卻不知道消費者為何沒有完成購買?堆積了大量的網站與訂單數據、費力收集會員資料,卻不知道該如何分析運用?新顧客開發困難、舊顧客漸漸流失,除了降價促銷和砸錢下廣告,還能怎麼樣提升銷售? 如果你正面臨著上述問題,苦惱之餘卻只能依賴著大量的媒體預算來找到新客、維持業績,何不騰出幾分鐘時間,來認識這個新興的數據解決與行銷方案「顧客資料平台」(Customer Data Platform,以下簡稱CDP)。行銷自動化:建立自動化的行銷活動流程,串接訊息發送工具和廣告平台。

該如何抓出這群消費者? 以房仲業為例: 近期,台北市有一檔豪華的新建案,房仲業者想找出造訪自家網站,希望購買售價逾3000萬、坪數達50坪以上且鄰近捷運站新建案的這類高顧客價值對象,進行推銷。手機APP內行為:如果品牌有發展自家的APP,也可收集顧客在應用程式內的各種行為資料。

官網互動行為:客戶在品牌官網中的行為資料,例如瀏覽頁面、點擊按鈕、停留時間等另一種說法,是依照民事法理的解釋,認為《保險法》37條規定的,意圖不當得利的惡意複保險,是一種試圖獲得不當利得之行為,而與《民法》179條規定的不當得利有所不同。文:楊履威 日前我在關鍵評論寫了一篇投書〈病人投保五家「實支實付」來賺錢,金管會還要繼續放任「不當得利」嗎?〉,討論金管會放任被保險人以多張實支實付,取得超過於實際損失額度的利得,綜觀網路上的迴響,可以簡單地整理出兩類看法。是以,若各位有不同的看法或批判,筆者認為不該由我來承擔這樣的責難,只是出於熱情和對這個人類制度的熱愛,認為金管會應該對於這個爭論不休的模糊,出面做出清晰的舉止,讓保戶,保險人,業務,民眾,乃至是公司的投資人,能夠對於實支實付型保險,這個隨著醫療環境演進的保險,有更安穩清晰的面貌。

Photo Credit: 中央社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(前中) 畢竟,這關係到一個具體法律原則的落實,以及法律規範的拘束體現,縱然學說上爭論不斷,業已持續好長一段時間,金管會也不該等到塵埃落定,才來撿拾爭論後的共識,這種避免麻煩的消極不表態,往往可能造成更多的麻煩。不當得利的要件,係以無法律上正當原因為前提,然而在《保險法》上雖以不當得利禁止為通篇《保險法》之基本原則,然卻見無對不當利得的規定,即便在規範「惡意複保險」的37條中,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,也只是契約無效,依照《民法》無效法律行為,負擔損害賠償責任,而沒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相關規定的適用。

傳統《保險法》的架構中,將保險以人身和財產分為兩類,才會造成釋字576號中,大法官以人身無價(無法計算價值),而否認複保險在人身保險的適用。話雖如此,若以這種觀點去挑戰實支實付在複保險的適用,是忽略契約特性,即便承認了人身無價或非財產的痛苦也是保險上可以請求的損失,但在實支實付型保險的約款中,約定的保險標的就只有具體可以計算的醫療支出,保險契約就已限縮了保險範圍,精神的賠償不能請求。

因此對於上述的第一類回應,既然中間性保險是可以計算損失,也透過契約限縮了非財產損失的可能性,那當事人是否有不當利得其實很容易觀之:只要獲得的保險給付超過收據上載明的實際支出,就是不當利得。然而,多元卻並不是具有永遠正面的意義,在法律上的規範,不該留有這麼不安定的空白領域,任由枝葉蔓延,而不見具體的規範。

兩種說法言之成理,然而這也只反映了目前複保險規範中,實然上存在的瑕疵,並沒有說明對於不當得利的事實,立法者應要如何透過《保險法》來回應。我的說法或許只是來自於我對《保險法》的理解,和對於這樣模糊法規的個人詮釋,任何人可以輕易地反駁或認同,也可以提出任何不同的想法或觀點,就算是專家學者,也可以找出多種態樣的學說,也許各執己見,也許參雜各說相貌模糊。雖然《保險法》38條規定,善意複保險之超額由保險人就所保金額的比例負擔之,在目前的中間性保險,實務上也沒有38條的樣態發生,仍然係以各保險人依照承保的金額內,完全填補損失,而形成被保險人可能據數契約重複請求,踰越《保險法》不當得利禁止原則的不當利得。保險給付超過收據上載明的實際支出,不就是不當利得嗎? 首先,損失補償是保險制度的目的,以保費的支出作為保險人願意承擔危險的對價,對個別保險人而言,係以具體的小損失(即保費支出),換取不確定危險的移轉(保險人承保的危險),只要精算沒有失真,在大數法則的運作下,損失率可以趨於恆定,這也是保險制度的精隨,使得個別要保人,能夠以較低的保費支出,換取具槓桿特性的保障。

所以當今的《保險法》對於複保險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,直指核心的討論應該是,是否適用於中間性保險。隨著《保險法》的發展,在日本《保險法》即有所謂人身財產二分法外的第三類保險,係將原分於人身保險中,以人身作為保險標的物。

畢竟,就算保險人契約有保險費的交付作為對價,私人間的契約也不能夠牴觸法律的原則,如同《民法》71與72條的禁止規定,賣身契約,性愛契約都有契約的對價,也不能作為排除不法的理由。Photo Credit: 中央社 學說上對此說的挑戰,出於認為人體的損傷的治療過程可以計算的,但是實際上被保險人受傷的損失,不只是金錢的治療而已,也包含了身體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損失,因此應不適用於複保險,似乎在論理上言之成理。

然而,保險標的確實可以計算實際損失的險種獨立出來,如今天常見的實支實付型的住院醫療附約,元大人壽董事長江朝國老師對此類保險稱為中間性保險,因為損失可以被具體計算,因此仍適用《保險法》35條以下複保險的規定。會有這麼大的討論空間,剛好證明了法律制定的模糊不清 第二類回應係以,《保險法》上的不當得利禁止並無構成《民法》179條不當得利要件的說法

(责任编辑:海北藏族自治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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